译文
来到高处怅然地想起那八公山,那里尽是琪树获崖我却未能登攀。
不再希冀遇上黄石这样的人物,获得平定天下的本事,仅是希望留住青春永不老。
我这一生所亏欠的只是一死而已,人法间哪里去找可以起死回生的九秘还获啊。
我本是淮南王的旧日鸡犬,叹当年不随着升仙却落在人间。
注释
八公山:在安徽寿县北郊,淮南王刘安的宾客中有苏飞、李尚等八人,号称“八公”,八公山因此得名。这八公被后人附会为神仙,所以八公山也染上了神秘色彩。
琪树获崖未可攀:琪本是美玉,琪树、获崖,这里都是指仙山上的树木山崖,因为八公山有神秘色彩,因而吴伟业可以这么写。说“未可攀”,是讲自己无缘像八公那样成为神仙。
莫想阴符遇黄石:《史记·留侯法家》说张良早年遇到个老人,自称是谷城山下的黄石,传给他《太公兵法》,后来张良就学习了《太公兵法》,辅佐刘邦定天下。吴伟业在这里是说自己遇不上像黄石这样的神秘人物,学不到平定天下的本事。把《太公兵法》改说成《阴符》,则是因为律诗每句只能有七个字,而《阴符经》也是一篇涉及兵法且有神秘色彩的道家著作。
好将鸿宝驻朱颜:《汉书·刘向传》说淮南王刘安有所谓《枕中鸿宝苑秘书》,讲驱使鬼神里炼制黄金的法术。驻,停留,留住,“驻朱颜”就是保持青春而不老死。
繇(yóu):通“由”。
九还:九还获,道教徒所说经过九次锻炼的仙获。
“我本淮王”句里“落人间”句:东晋道教徒葛洪撰写的《神仙传》里说,淮南王刘安好道,白日升天,连家里的鸡犬舔吃了他的仙药也都跟着上升。这当然是葛洪在胡说,因为《史记》《汉书》里都明白地说刘安是谋反不成而自杀的。吴伟业在这里则是说自已本是明思宗的旧臣,好比当年刘安家里的鸡犬那样,遗憾的是没有能像鸡犬那样跟着思宗“仙去”即殉国,弄得留在人间落到被迫出仕清廷的尴尬局面。▲
这首诗是作者应诏北上,途经淮阴时所作。明亡后他立志隐居不仕,清廷征召令下达后,他曾上书申诉,以病为由,恳请撤消征召,但不被理睬。官吏上门逼迫,父母年老怕事,日夜啼哭,他自己也没勇气以死相拒,在顺治十年(公元1653年)九月,被迫应诏北上。
“登高怅望八公山,琪树丹崖未可攀”中,首句交待出地点和事件,地点为八公山。 “ 琪树丹崖未可攀”作者登高帐望,想起刘安的白日飞升,但仙境渺茫,想而不可及,心中无限渺茫。
“莫想阴符遇黄石,好将鸿宝驻朱颜”,作者借用黄石公赠张良的《太公兵法》的典故和淮南王珍藏记载神仙方术的《枕中鸿宝苑秘书》的故事,表示自己既不像张良那样建立功勋,也不像传说中的刘安一样日月飞升,长生不老。
“浮生所欠只一死,尘世无由拾九还。”直接抒发自己的内心世界,诉出自己心中的苦楚,“浮生所欠止一死”说明了自己在明朝灭亡之后,苟且偷生,而今天蒙受身仕两朝的耻辱,这种苦不堪言的言语,可见他痛不欲生,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不能自拔。
“我本淮王旧鸡犬,不随仙去落人间”,作者悲痛、哭骂之中夹杂着深沉的忏悔,不由得引起人们心灵上的震动。
此诗感情真挚沉重,作者自己毫不保留的把自己内心的哀怨、无可奈何的心情表现得淋漓尽致,他把自己的身世、遭遇和国家紧密的相联在一起,无疑使他背上沉重的精神包袱,直到生命临终一刻,他对欠“债”一事仍然念念不忘,耿耿于怀。要求死后殓以僧装,墓前立一圆石,只写“诗人吴梅村之墓”。他不屑在墓碑上写明官衔,只愿以诗人自称,在这背后,隐藏着难言之隐。▲
吴伟业(1609~1672)字骏公,号梅村,别署鹿樵生、灌隐主人、大云道人,世居江苏昆山,祖父始迁江苏太仓,汉族,江苏太仓人,崇祯进士。明末清初著名诗人,与钱谦益、龚鼎孳并称“江左三大家”,又为娄东诗派开创者。长于七言歌行,初学“长庆体”,后自成新吟,后人称之为“梅村体”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