译文
破鱼笼子架设在拦鱼坝上,任由鲂鱼鳏鱼游进又游出,齐侯的妹子回到齐国来了,仆从如云啊多得不可胜数。
破鱼笼子架设在拦鱼坝上,任由鲂鱼鲢鱼游进又游出,齐侯的妹子回到齐国来了,仆从如雨啊多得不可胜数。
破鱼笼子架设在拦鱼坝上,任由这些鱼儿游进又游出,齐侯的妹子回到齐国来了,仆从如水啊多得不可胜数。
注释
敝笱(gǒu):对制止鱼儿来往无能为力,隐射文姜和齐襄公的不守礼法。敝,破。笱,竹制的鱼篓。
梁:捕鱼水坝。河中筑堤,中留缺口,嵌入笱,使鱼能进不能出。
鲂(fáng):鳊鱼。鳏(guān):鲲鱼。
齐子归止:文姜已嫁。齐子,指文姜。
其从如云:随从众多。一说喻齐襄公仍纠缠不已。
鱮(xù):鲢鱼。
如雨:形容随从之多。
唯唯:形容鱼儿出入自如。陆德明《经典释文》:“唯唯,《韩诗》作遗遗,言不能制也。”
如水:形容随从人如水流不断。
参考资料:
此诗三章内容基本相同,为了协韵,也为了逐层意思有所递进,各章置换了少数几个字眼,这是典型的一唱三叹的《诗经》章法。
“敝笱在梁”作为各章的起兴,意味实在很深。“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”,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。要捕鱼也需有严密的渔具。鱼篓摆在鱼梁上,本意是要捕鱼,可是篓是如此地敝破,小鱼、大鱼,各种各样的鱼都能轻松自如游过,那形同虚设的“敝笱”就没有什么价值。这一比兴的运用,除了讽刺鲁桓公的无能无用外,也形象地揭示了鲁国礼制、法纪的敝坏,不落俗套而又耐人寻味。另外,“鱼”在《诗经》中常隐射两性关系,“敝笱”对制止鱼儿自由来往无能为力,也是兼指“齐子”即文姜的不守礼法。
文姜作为鲁国的国母,地位显赫尊贵,她要回娘家齐国探亲,本来也在情理之中。而她却在齐国伤风败俗,与其兄乱伦丢丑,自然引起人们的憎恶唾弃。可是,这种厌恶之情,在诗中并未直接表露,而仅仅描写了她出行场面的宏大,随从众多“如云”“如雨”“如水”。写得她风光旖旎,万众瞩目。如果她贤惠,这种描写就有褒扬意味。反之,她就是招摇过市,因而这种风光、排场、声势越描写得铺张扬厉,在读者想像中与她的丑行挂上钩,地位的崇高与行为的卑污立即形成强烈反差,讽刺与揭露也就越加入木三分。从亮色中、光环中揭露大人物的丑恶灵魂,是古今中外艺术创作中一条成功门径。杜甫诗《丽人行》也正承袭了这一传统的艺术手法而取得极大成功。
“如云”“如雨”“如水”这三个比喻是递进的因果关系,逐层深入,次序不能颠倒,也可理解为感情抒发的逐步增强。在这盛大随从的描写中,还另具深意。方玉润独具只眼,透过字面看出诗中还有鲁桓公在。不仅文姜有过,鲁桓公疏于防闲,软弱无能,也有相当可“笑”之处。
参考资料:
关于此诗的背景,《毛诗序》说:“《敝笱》,刺文姜也。齐人恶鲁桓公微弱,不能防闲文姜,使至淫乱,为二国患焉。”这就是《左传·桓公十八年》所载史实,也是《齐风·敝笱》一诗的创作背景。
参考资料:
管子曰:“仓廪实而知礼节。”民不足而可治者,自古及今,未之尝闻。古之人曰:“一夫不耕,或受之饥;一女不织,或受之寒。” 生之有时,而用之亡度,则物力必屈。古之治天下,至孅至悉也,,故其畜积足恃。今背本而趋末,食者甚众,是天下之大残也;淫侈之俗,日日以长,是天下之大贼也。残贼公行,莫之或止;大命将泛,莫之振救。生之者甚少,而靡之者甚多,天下财产何得不蹶!
汉之为汉,几四十年矣,公私之积,犹可哀痛!失时不雨,民且狼顾;岁恶不入,请卖爵子,既闻耳矣。安有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惊者?世之有饥穰,天之行也,禹、汤被之矣。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,国胡以相恤?卒然边境有急,数千百万之众,国胡以馈之?兵旱相乘,天下大屈,有勇力者聚徒而衡击;罢夫羸老易子而咬其骨。政治未毕通也,远方之能疑者,并举而争起矣。乃骇而图之,岂将有及乎?
夫积贮者,天下之大命也。苟粟多而财有余,何为而不成?以攻则取,以守则固,以战则胜。怀敌附远,何招而不至!今殴民而归之农,皆著于本;使天下各食其力,末技游食之民,转而缘南亩,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。可以为富安天下,而直为此廪廪也,窃为陛下惜之。
节自《汉书·食货志》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